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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养犬管理条例及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规范养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动物类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谁都无法预测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城市规范的基本规定就是要求养犬的公民,遛狗时需要拴绳,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吓到儿童,那么朔州养犬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朔州养犬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朔州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机关、*机关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应当建立由*机关、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参加的养犬行政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养犬管理工作实行*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以及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养犬管理实行分区域管理制度。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市、区)人民*、朔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在地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域;学校、医院、商场、办公场所、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宾馆、餐饮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为禁养区域;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机关主管养犬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协助本辖区内的流浪犬的捕捉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犬业协会等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犬只管理工作,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依法文明养犬知识宣传以及卫生防疫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民间犬只救助机构和爱犬人士依法从事犬只救助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对违法养犬行为、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机关、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

第二章犬只免疫和登记

第八条本市实行犬只免疫、登记、年审制度,犬只的免疫费用由养犬人自行负担。

第九条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将犬只送至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接受狂犬病等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第十条养犬人应当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并且按期年检;未办理登记的,应当自取得狂犬病等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

经登记饲养的犬只,应当从次年起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年检。

第十一条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三)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四)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五)养犬场所设在远离公共场所和居民聚居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

第十三条申请养犬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居住地的*派出所办理: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且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派出所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且注册犬只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犬只*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犬只免疫证明由农业农村部门监制;养犬登记证、犬只电子身份标识由市级*机关监制。

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于十五日内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养犬人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机关应当建立养犬服务信息系统和犬只管理电子档案,与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实行登记、免疫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

犬只管理电子档案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的姓名、地址及*;

(二)犬只的种类、主要体貌特征(照片)、出生时间、免*况;

(三)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处罚记录;

(四)申请登记、变更、注销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第十九条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在重点管理区域,禁止居民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导盲犬、扶助犬除外),禁止从事犬只养殖经营活动。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由市级*机关、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认定,并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每户限养一只,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扶助犬除外。

重点管理区域内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救助站。

第二十二条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2米;

(三)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五)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六)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养犬人应当文明养犬,不得虐杀、虐待、遗弃犬只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场所、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名胜古迹、候车(机)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等除外。

前款规定之外的场所,管理者有权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禁入标识。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楼道、通道、公寓、集体宿舍、小区院内等公共空间饲养犬只。

第二十六条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第二十七条养犬人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将犬只转让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救助站。

第二十八条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发现饲养的犬只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人民*应当指定有关部门建设并管理犬只无害化处理场所,并且向社会公布。

犬只在饲养过程中*亡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自行掩埋或者随意丢弃犬只尸体。

犬只在动物诊疗机构*亡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掩埋或者随意丢弃犬只尸体。

第四章犬只经营、救助和认养

第三十条县(市、区)人民*应当按照卫生防疫达标、不扰民和方便交易的原则,设置规范的犬只交易市场。

犬只交易应当在人民*设立的犬只交易市场内进行,不得流动售犬或者占道售犬。

第三十一条开办犬只养殖场、经营市场以及从事犬只诊疗、美容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犬只养殖场所的选址,应当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外,远离城镇以及人员密集地区;厂舍结构牢固,犬舍内每只大型犬只所占面积不得小于八平方米,犬只活动区域不得小于三百平方米;养殖区、生活区分开;具备冲洗、消毒和*水、*物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备相应数量的兽医技术人员。

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市、区)*机关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书。销售犬只的,应当具有狂犬病等疾病的检疫、免疫证明;从外地引进的犬只,应当具有引入地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方可销售。

开办犬只诊疗所、美容院(室)应当具有固定的场地,场地设有*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应当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美容等设施。从事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兽医师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第三十二条县(市、区)人民*应当在远离城市和村庄的区域,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选址建设犬只救助站。犬只救助站由*机关负责管理。

犬只救助站设立专业救助队伍,配备专用救助车辆和救助设备。

第三十三条对救助过程中失控可能伤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犬只,*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性措施。

第三十四条犬只救助站统一饲养救助犬只,按照“一犬一档”的原则,对犬只拍照并且登记犬只的毛色、种类、有无疾病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犬只救助站应当对救助的犬只集中隔离15天,并且进行隔离检疫。犬只健康的,根据体型大小、公母等分类饲养、消毒、免疫、接种;犬只患病的,送到隔离区单独饲养,并且由专业兽医指导进行隔离*。

第三十六条提倡认养犬只。单位自愿认养犬只的,应当持有认养介绍信,填写《犬只认养申请表》;个人自愿领养犬只的,应当持有本人身份证明,填写《犬只认养申请表》。

个人或者单位认养犬只的,需携带救助站认养证明到*机关登记备案。

第三十七条犬只救助站的专业兽医人员负责日常防疫管理工作,发现犬只有异常*亡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防止犬只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救助犬只在饲养过程中因患病等原因出现*亡的,由救助站出具犬只*亡证明,并且负责将犬只尸体送至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犬只不挂电子身份标识的;

(二)外出不束牵引带或牵引带长度超过1.2米的;

(三)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场所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虐待、遗弃犬只的,由*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的,由*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超过限养数量饲养犬只的,由*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楼道、通道、公寓、集体宿舍、小区院内等公共空间饲养犬只的,由*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不及时清理犬只出户排泄的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占道售犬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占道售犬设施,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饲养犬只未登记的;

(二)养犬登记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遗失,十五日内不申请补办的;

(三)养犬信息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到原养犬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管理登记相关证件的,由*机关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犬只检疫证明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予以处罚:

(一)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虐杀犬只的,没收虐杀犬只工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从事养犬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入市场交易的犬只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掩埋、随意丢弃犬只尸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履行养犬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朔州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一、重点管理区内,一户一犬(非烈性犬)。

1、申请人身份证(本市户籍人口、年满18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本市居住证。

2、有效的独户住所证件。包括:“房产证(不动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主同意饲养的书面说明。

3、单位办证须需提供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养犬用途说明;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件;养犬管理制度,专门场所、安全圈养设施等(拍照上传)。

4、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

5、宠物的三张拍摄照片分别是正面照、左侧照、右侧照。

二、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持有效证件和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三、养犬登记为一次性登记。养犬人应当在取得免疫证后五日内,携犬只到*机关确定的登记场所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也可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自主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办理登记。

四、外市依法登记的犬只,在本市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五、养犬人变更住所、*的,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提交变更后的有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六、需要变更养犬人的,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提交变更后养犬人的有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七、犬只*亡、走失、送交留检场所的,养犬人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自主申请注销,也可到免疫登记点办理注销。

6·23山西朔州强拆*的*追踪

山西朔州“6·23*血案”已经过去大半年,血案中刺**官员的吴学文近日将被提起公诉。

这段时间内,吴学文24岁的长子吴瑞曹在其博客、微博上持续更新着*的进展,并在沉默中等待。

只剩下我和我弟了……

沉默……

没人来打破这沉默,没有唠叨,没有嬉笑,没有责骂……

去年的今天,变成了永久的回忆!

明天会怎么样,有谁又能预料。

或许……

不只是无结果,无结果。

2012年2月13日,吴瑞曹在博客中写下这样一段话,这一天是山西朔州“6·23*血案”发生后的第235天。

这起血案中,朔城区住房建设局*刘志秀上前说服,被居民吴学文刺伤;住房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队长钟卫也被吴学文刺伤,并在送往医院后不久抢救无效*亡。第二天,吴学文的妻子乔香莲在*机关传唤期间,突发病症,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亡。

吴瑞曹是吴学文的长子,现在和弟弟、奶奶生活在等待中,他在微博、博客上以日记的形式持续更新着*的进展。吴学文至今仍被羁押在朔城区看守所。

2月15日,“6·23*血案”第237天,吴瑞曹博客日记的标题是:等消息。这一天他写道:侦查总算是终结了……接下来是“审查起诉”。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见到吴瑞曹时正值元宵节(2月6日),这一天,为了节省有限的家庭开支,72岁的奶奶王先梅思虑再三,作出决定:回大同浑源的老家,不再连累两个孙子。

这一天,是入冬以来最寒冷的一天,由北及南的寒潮在一夜间就波及朔州,气温急降8℃,北风尤其刺骨。吴瑞曹将衣领拉紧,和弟弟吴瑞安走出大门,兄弟俩要去朔城区府东路中段的一片建筑废墟看看——他们曾经的“家”。临行前,吴瑞曹请求《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如果可以的话,我想和弟弟在那儿合张影。”

在吴瑞曹眼中,似乎每隔一段时间,府东路都会发生一些变化。自朔城区*将之划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后,4年间,一座座房子相继倒下,左邻右舍各奔东西,原有的车水马龙已经难得一见。“6·23*血案”引发的反思,使远处几栋残破的房子得以暂时幸存。

*当天,吴瑞曹的家在3个小时内就化成废墟。之后的几个月里,他不止一次偷偷跑回去看那堆残垣断瓦。

在他们的“家”门口,尽管面目表情僵硬,兄弟俩的身影还是在一瞬间被定格。

半年多来,吴瑞曹和弟弟苦苦地寻找真相,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并没有改变什么,性格内向的兄弟俩愈发感到无助。仅仅几个月的时间,这个家庭失去了往日的温馨和安逸,现在如果吴瑞曹不主动开口说话,空荡荡的家里大多数时候都是难耐的安静。

为了讨说法,兄弟俩按照程序到处跑,到处找。朔州市、山西省信访部门,甚至*信访局都去过了,依然无答案。吴瑞曹不得不将希望寄托在网络上,“能做的只有这些了”。网上发帖,寻求社会和好心网友的支持成为现如今二人精神上的最大支柱。

24岁的吴瑞曹,每每说话前总要沉思良久,他声音低沉,表情麻木而呆板,尽管他常告诫自己要振作,但脸上仍难掩失望。

弟弟吴瑞安只有22岁,在哥哥说话的时候,他总是把头埋得几乎要贴在膝盖上。

对兄弟俩来说,最担心的莫过于父亲吴学文的身体状况和刑期长短,而未能见母亲最后一面也始终是他们的心结和遗憾。

“一年过去了,我仍未见到我*去的母亲,连遗体都不知道在哪里。家没有了,家中所有的物品也都遗失了,想给母亲立个香案,祭拜,才发现母亲连张像样的照片都不曾留下……”

“所有的证件和照片当时都没来得及拿出来,后来*部门交给我们的房产证上还沾着泥浆……”

“那一天我永生难忘。”吴瑞曹回忆,事发当天,一辆装载机开到了他家房屋的西北角,七八个人站到了铲子上,全副武装的警察跑来跑去。

父母、弟弟、奶奶全部都爬上了屋顶。留在房子下面的吴瑞曹将父亲前几日写好的起诉状双手递到朔城区*院长手中,他告诉记者,他当时想依靠合法诉讼的方式阻止这场强拆,“但一切都是徒劳”。

公开的报道可见,2011年6月23日下午2点,47岁的吴学文在朔城区人民*对其房屋征收时,采取挥舞砍刀、乱扔砖头瓦片等方式进行阻碍。为避免执法人员受到伤害,朔城区建设局*刘志秀独自上去做工作,在劝说过程中,被夺去砍刀的吴学文突然将藏在小腿部外侧的匕首拔出,连刺数刀,将刘志秀捅伤。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队长钟卫看到后上去制止,也被吴学文捅伤,钟卫经抢救无效*亡。

其中对于刘志秀的说法,事发当天也在房顶的吴瑞安有不同的见解。他清晰记得当时父亲吴学文手里虽然拿着刀,但一直保持着克制,并不想伤害任何人,后来,刘志秀采取了非常不恰当的手段,“说是谈判实际上是偷袭,他一手假装握住我父亲的手,另一只手掐住了我父亲的脖子,结果悲剧发生。”家没了,兄弟俩和奶奶只好回到了位于古北西小区的一栋空房子里,“这房子是用我弟弟出车祸的赔偿款买的,之前出租出去,里面摆的都是单人床,现在我们回来住了,屋子里什么都没有。”

在吴瑞曹家,他72岁的奶奶王先梅说现在只要一看到穿制服的人就吓得不行。她躺在床上,身下薄薄的小褥子连床板都没遮住,她告诉记者,这其中一个褥子还是街对面的一个女人看她可怜,送给她的。

家里出事后,学习处于中上游的兄弟俩都辍学了。“弟弟读高三,我读大一,根本就没办法上学,探望时父亲叮嘱弟弟不要受这些事情影响,尽早上学。但事情都没解决,我们怎么能在学校里安心上学呢?”

由于小时候发生车祸,吴瑞安左脚只能用脚尖走路,右腿安的是假肢。年长两岁的吴瑞曹,因而成了家里的顶梁柱。为父母讨个说法,照顾二级伤残弟弟的重担落在了他的肩头。以前住校很少顾及家里的他,不得不在瞬间咬牙撑起这个家。

期间,吴瑞曹带着弟弟去了很多部门,也加入过上访者队伍。“有些单位连门都进不去,去上访,只是发给我一个信访事项转办单,最后还是要由当地*部门解决。交给当地*后,接下来就是漫长的等待,没有任何消息。”

现在的吴家失去了生活来源,仅有的3万元积蓄也花得差不多了。“奶奶被打伤在医院里住了3个多月,出院后,*曾给她1000元生活费,此后,家里就什么补偿都没有得到过,被*查封的东西至今也没有返还给我们。”

未来会怎么样,吴瑞曹最大的愿望是,父亲的案子早点开庭。他甚至安慰自己,父亲也许会获得缓刑早点出来,一家人还能再团聚。

他也曾做过最坏的打算,如果父亲的刑期不理想,他就会对当地*提起行政诉讼,继续讨说法。但能坚持多久,吴瑞曹很茫然,他说他自己也不知道,24岁的他能想到的只有这么远。*血案发生半年后,是否确如吴瑞曹所说,没有一点处理结果?《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为此前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了解与核实情况。

在朔城区检察院,办理过该案的检察长王吉贤告诉记者:“情况并非他们想象得那么简单。*中意外出现两*一伤的情况说明我们有关部门前期工作做得不细致,也没能很好地控制现场事态,肯定要有人对此负责任,给*者家属和社会公众一个交代。去年10月19日,由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牵头,我院执行,朔城区*副院长何德慧和朔城区*分局刑警队队长刘彩明因为涉嫌玩忽职守罪已经被立案侦查,现二人都被停职审查。”

而关于*中补偿是否到位的问题,王吉贤透露:“*补偿、*查封的财产,包括乔香莲*亡的补偿都已经到位,其中乔香莲的补偿是按照温州动车事故的标准补偿的,相关部门已经将款项转交到吴学文在当地聘请的律师手中。这一点,吴学文清楚,吴学文在两个孩子来会见时也告知了他们。但这个律师并不被吴学文的两个孩子认可。”

据记者进一步了解,现在吴学文故意伤害一案已进入诉讼程序。对于吴学文涉案的罪名问题,分歧很大。王吉贤也向记者谈了他个人的看法:“吴学文手里拿着大片刀,被夺后又从小腿外部拔出来一把匕首,可以说是有备而来,我个人认为严格意义上说他是故意杀人。但考虑到案子因*而起,吴学文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房屋,妻子乔香莲*于*机关询问期间,我认为有从轻的情节。最后院里把他的罪名定为故事伤害罪,建议从轻减轻处罚,现在该案已报送到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乔香莲的*因,外界一直众说纷纭。尽管当时吴学文的家人不同意尸检,但山西省检察院本着负责任的态度还是组织了省里多位权威专家对其进行了*因鉴定,最后专家得出结论:乔香莲系肺梗塞、肺栓塞致心脏衰竭*亡,并非坊间和*者家属认为的被殴打致*。

“虽然并非殴打致*,但毕竟乔香莲*于*机关的办案区,也超过了羁押时限,紧张、气愤、惊吓,当时特定的情况成了发病的诱因,所以从这点说,*机关也是有责任的,肯定要给逝者家属一个交代。”王吉贤认为。

城市要发展,主城区的建设离不开*。*命案发生后,朔州市几个职能部门都进行了反思,如何在*中转变观念,处理和保护好老百姓的利益和城市发展的利益,也成为当地*当前工作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课题。据悉,朔城区公检法机关和*部门近期将邀请全国著名的*专家来朔州讲课。

2月9日,吴瑞曹到朔城区检察院询问其母亲*亡案件的进展情况,得到的说法是,“2011年10月份立案,到现在仍在审查起诉阶段,到时会与吴学文的刑事案件一并向*提起公诉。”

2月14日,吴瑞曹在朔州市检察院获悉,“6·23朔州强拆案”已经侦查终结,一旦检察院做出起诉的决定,该案近期将会提起公诉。

这意味着,为了等待*的审理结果,吴瑞曹还要继续带着弟弟撑上几个月。

责任编辑: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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